(八)允许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九)投资额抵免应纳税额的税收优惠 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普遍性税收优惠中颇受关注的两个问题: 在普遍性税收优惠中,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从低税率的税收优惠是颇受关注的两个问题。为明确界定两类企业税收优惠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于2008年4月14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同时予以发布。 (一) 符合低税率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二)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界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若为工业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若为其他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对具体判定指标的界定: 首先,具体的指标是以企业性质为前提加以判断的。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判定标准不同。此外,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三) 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四)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1、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五个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享受低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注意,这里所称的“在境内注册的企业”不含在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 (2)产品(服务)标准: ①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②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③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科技人员标准: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研发费用标准: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企业技术含量和水平标准: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3、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形: 应当注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并非一劳永逸。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②有偷、骗税等行为;③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④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并且,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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