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税会处理——小规模纳税人篇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22-08-11
摘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一定的资质,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外包的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的特许内容,无需办理行政许可,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

一、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主要特征: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并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建立劳动关系,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因此,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时候,只能在上述“三性”岗位使用,不能扩大使用范围。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主要区别:

1.主体方面: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要一定的资质,应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外包的项目不涉及国家规定的特许内容,无需办理行政许可,没有特别的资质要求。

2.岗位要求方面: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上实施;劳务外包对岗位没有特殊限定和要求。

3.法律关系方面:劳务派遣涉及三方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劳务外包涉及两方关系,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承包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4.支配与管理方面:用工单位直接对被派遣劳动者日常劳动进行指挥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劳务外包的发包单位不参与对劳动者指挥管理,由承包单位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挥管理。

5.工作成果衡量标准方面: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内容和时间等与被派遣劳动者直接相关的要素,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发包单位根据外包业务的完成情况向承包单位支付外包费用,与承包单位使用的劳动者数量、工作时间等没有直接关系。

6.法律适用方面:劳务派遣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外包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会计处理

(一)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1.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3.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

4.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用工单位

借:生产成本、工程施工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三、税务处理

(一)税目

劳务派遣: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目录下

对比:人力资源外包

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对比:劳务外包

税目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来决定,如提供建筑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建筑服务,提供保洁劳务外包的税目是其他生活服务,提供运输劳务外包的税目是运输服务,提供餐饮服务外包的税目是餐饮服务。

(二)税率

1.差额纳税5%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全额纳税3%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5号)、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16年7月的解析——

特殊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申报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第一个申报期开始了!您是不是正在为办税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而发愁呢?是不是为网上抄报税而担忧?别急,北京国税陆续为大家推送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相关内容,总有一个适合您!本文为您介绍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并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申报(特殊业务)。来,一起看看吧!

某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9月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销售收入21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共计10.5万元。

相关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中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其计税依据为﹝(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总额﹞÷(1+征收率)=﹝(21+0)-10.5﹞÷(1+5%)=10万元,应纳税额为10×5%=0.5万元。

报表填写

(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附列资料应填写应税行为(5%征收率)部分:

第10栏“本期发生额”应填入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10.5万元(含税)。

第11栏“本期扣除额”应填入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10.5万元(含税)。

第12栏“期末余额”应填入“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扣除额”=0+10.5-10.5=0万元。

第13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应填入本期所有销售收入21万元(含税)。

第14栏“本期扣除额”应填入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10.5万元(含税)。

第15栏“含税销售额”应填入“全部含税收入”-“本期扣除额”=21-10.5=10.5万元。

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10.5÷(1+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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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主表应填写本期数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各个栏次:

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应填入数额等于附列资料第16栏“不含税销售额”10万元。

第6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应填入20万元。

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应填入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征收率=10×5%=0.5万元。

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应填入“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0.5-0=0.5万元。

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应填入“应纳税额合计”-“本期预缴税额”=0.5-0=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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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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