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财务代理公司充当帮手的虚开案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徐卫兴 人气: 时间:2021-07-06
摘要:如何找到涉案嫌疑人的真正开票地点,查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和人员?专案组经研究决定运用数字化战法,通过快速搜寻、精准分析寻找案件查办的突破口。

沈某冒用他人身份注册11家“假企业”,操控3家财务代理公司大量领取和虚开发票,自以为万无一失,结果他和3家财务代理公司的负责人都被抓捕,目前检察机关正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他们提起诉讼。

前不久,随着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沈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和2名涉案人员投案自首,由沈某操纵,3家财务代理公司参与,涉及9省市24家企业,总计虚开发票金额达1.24亿元的暴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成功告破。

2户企业走逃牵出虚开大案

2020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孝南区税务局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辖区内的两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B公司”)顶格开具8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票面金额合计757.54万元,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随即向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函请求稽查。

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迅速对这2户企业展开检查,发现它们的注册地址分别为一间废弃学校和老村委会,经现场查验证实为虚假注册。稽查人员比对分析税收大数据发现,A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还设立有一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经检查,稽查人员确定C公司同样为虚假注册,注册地址也是一间废弃学校。

案头分析有关信息,稽查人员注意到,这3家企业都是在2019年9月注册登记后,立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利用纳税人首次领用10万元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属涉税即办事项,不需要税收管理部门批准和实地审核的便利,迅速领用10万元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月,这些企业对所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份以99557.52元顶格开具后失联。

孝感市税务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将有关案源信息发送给孝感市公安局派驻税务稽查联络办公室,请求侦查协助。很快,孝感市公安局通过查询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找到了两名当事人。但结果是,这两名当事人皆为无业人员,对自己名下设有公司一事毫不知情,称自己只是将身份证卖给了一个叫沈某的人,具体用途没有问。

税警双方掌握的信息表明,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失联是犯罪嫌疑人有意为之,是典型的暴力虚开表现。孝感市税务局党委决定成立专案工作组,并提请孝感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介入,对内“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进一步查清涉案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同时提请市税务局纪检组、督察内审部门检查税务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人员有无失职、渎职和不廉行为),对外税警联合采取行动。

数字化战法锁定3家财务公司

注册地址虚假,公司已经走逃。如何找到涉案嫌疑人的真正开票地点,查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设备和人员?专案组经研究决定运用数字化战法,通过快速搜寻、精准分析寻找案件查办的突破口。

专案组兵分两路,一路提取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数据中的开票网络地址,通过信息化手段锁定案件涉及的开票端物理地址和互联网协议地址,再对应固定有关企业和个人。层层查下去,专案组发现有关开票地址为W财税公司、N财税公司和S财务公司3家从事代理财务业务的公司,迅速行动查获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控设备和相关的账务资料。

3家财务代理公司的负责人供述,沈某与他们签订了11户木材加工企业的财务代理协议。他们称,考虑到这11户企业都是冒名成立,为其服务不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查处,即使被发现了也可以说是按照客户要求进行业务代理的,财务代理公司没有参与策划,承担责任有限。抱着这种心理,财务代理公司在被代理企业未发生真实经济活动的情况下,仍按沈某的要求,安排员工以上述木材加工企业名义从办税服务厅代为领取增值税发票,或由沈某提供增值税发票,对外虚开。3家财务代理公司共计向25户企业提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71份,价税合计5791.8万元。

专案组另一路人员根据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向,赴浙江、海南、上海、安徽、重庆、四川、江苏、河北等地,对接受有关虚开发票的25户企业展开调查取证。外调证实,这25户企业均与孝感11户木材加工企业没有真实业务往来,涉案发票是通过第三方票贩获取的。根据外调信息与虚开发票流向,专案组制作统计表,绘制流程图,按图索骥深挖关键地址、关键企业和关键个人。

沈某等悉数落网还原案件真相

内查外调取得充足证据,专案组决定收网。2020年11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沈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被孝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专案组查获的证据,这起虚开案件真相大白:沈某利用收买余某、王某等11名社会闲散人员的身份证,以虚假地址注册成立11家木材加工企业,让财务代理公司以11户木材加工企业的名义从税务部门代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沈某的要求对外虚开,通过温州朱某、安徽李某、河北韩某等票贩贩卖。沈某还要求代理记账公司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随意填入农户信息并满额开具,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以避免11家木材加工企业大量虚开专用发票造成信息异常,为暴力虚开走逃赢取时间。根据沈某要求,财务代理公司累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2106份,金额合计6624.8万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一切精心设计,随着沈某归案以失败告终。2021年1月,经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沈某、3家涉案财务代理公司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等7人被执行逮捕。2021年2月,发票贩子朱某到温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李某到孝感市公安局投案自首,韩某被重庆市公安局批捕。

孝感市税务局将这起案件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11户木材加工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往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由于沈某及其控制的11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在5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金额在40万元以上,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税务机关暂不进行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目前,孝感市人民检察院正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沈某等涉案人员提起诉讼。

以“教+管+评”模式管理中介机构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局长 邓银汉

■要案点评

在这起虚开发票案中,我特别想点评的一点是,3家财务代理公司扮演了重要角色。凭其专业性,它们不可能不知道这是虚开行为、会面临什么后果,但为了利益竟然不讲行业操守,违背代账应履行的职责,充当不法分子的帮手,帮“假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案为鉴,税务部门需要未雨绸缪,有针对性地强化源头控管。

从源头防范违规抵扣行为。本案中,犯罪分子伪造木材收购,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假抵扣进项税额。建议税务部门强化对纳税人填开收购发票收购记录、支付痕迹等资料的备案备查管理,防范不法分子进行虚假交易、虚开金额抵扣税款。与此同时,严格审核农副产品交易的付款形式、账务处理方式、单证及实务对应模式,杜绝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或无货开票的行为。

从源头规范中介代理服务行为。本案中,财务代理公司未按照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对被代理企业财务资料审核的职责,对11户木材加工企业的经营地址、商品销售合同、银行流水、账目、收购农产品信息等未作资料审核,明知被代理人并未进行真实的经济活动,仍按沈某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建议税务部门以“教+管+评”模式管理中介机构,督促其规范代理服务行为。其中,“教”是面向服务行业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管”是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建立协商联络机制,组成财税联合管理小组,强化对财会中介机构的检查管理与监督;“评”是与财政、司法等财会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对财会中介机构实施信用等级评价,落实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中介机构等级管理、等级准入,督促中介机构依法行事,履行职责。
 



2016年7月的案例解析——

代理记账公司“坐庄”,虚开发票3000多万元被查处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一家涉税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自作聪明地在所服务的几家企业之间穿针引线,将一家企业“富余”出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给需要进项发票的企业,从中牟利,不久即落入法网。 

一份说明简单的移送函,竟牵出一个由中介操纵、价税合计达3649.05万元的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这是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税局稽查局当初接到函件时绝对没有想到的。  

一封函件质疑一家企业

2015年2月的一天,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税局稽查局收到一封来自轮台县国税局的函件。函文写明,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销售业务的轮台县新海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鑫),近几年销售量及开票量激增,但其多数受票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并不需要耗用石油液化气,令人怀疑。

接到这条线索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税局稽查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抽调人手组成检查组。

检查组从征管系统中调取新海鑫的登记申报信息,了解到该企业成立于2008年8月,主要经营液化石油气销售,法定代表人为于某,财务负责人为刘某。该企业在2008年~2014年间,销售额以成倍的速度递增,2008年实现销售额499万元,到2014年已增至2179万元。测算分析相关指标,显示与这种增速并不匹配。

针对这些异常情况,检查组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对新海鑫实施突击检查。该企业登记的经营地址是轮台县某宾馆的出租房内,检查人员实地检查发现那里早已易主。检查人员当即拨打新海鑫财务负责人刘某的电话,得知企业的财务核算资料保存在代理记账公司——万泽财务公司的刘某处。

检查人员到刘某处调账,刘某拍着胸脯说:“说实在的,我们公司一直依法诚信纳税,我保证没有任何问题!”检查人员仔细核查新海鑫的各类财务账簿、凭证,比对其进、销、存与发票之间的数据,发现都符合逻辑关系。

如果账务没有问题,那些异常指标是怎么回事?

逆向核查发现重大线索

带着疑问,检查组回到局里开案情分析会。大家都认为新海鑫存在重大涉税违法嫌疑,应设法找到案件的突破口。经过讨论,检查组决定从受票企业入手,实行逆向实地核查,同时采用攻心战术,必要时请公安经侦部门及时介入。

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从征管系统中调出新海鑫的申报数据,深入分析和梳理。汇总信息显示,轮台县接受新海鑫发票的企业共有8户,涉及发票324份,价税合计3649.05万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有250份,金额2491.15万元,税额323.85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有74份,金额834.05万元。

另一路检查人员则分赴受票企业经营地展开实地检查。核查结果显示,有3户受票企业都存在“无存储、消耗液化石油气的设备及装置”的问题。检查人员随即约谈了3户受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面对检查人员拿出的证据,3位法定代表人均供认其公司并未从新海鑫购入液化石油气,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自己公司会计刘某处购买的。

一会计供票受票一肩挑

检查组乘胜追击,对所取得的各种证据、资料反复分析,不久有了一个重大发现:有多家受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指认,他们是通过会计刘某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即开票企业与受票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同为会计刘某。这意味着,会计刘某成了破解本案的关键人物。

刘某是何许人也?

检查组马上调查,发现刘某为涉税中介机构万泽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新海鑫这户开票企业及8户受票企业的财务核算及发票的开具取得。而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所支付手续费的银行记录明细来看,受票企业每次支付手续费的时间与新海鑫开具发票的时间相差不过一两天,多数时间为同一天。汇总上述资金流向,检查人员发现刘某银行账户中的不明所得达130余万元。

显然,会计刘某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税局稽查局经过集体讨论,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批捕刘某。

中介为“商机”付出代价

2015年9月,会计刘某被公安部门抓获,税警专案组立即展开讯问。

面对专案组人员拿出的证据,刘某只得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刘某在代理新海鑫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发现,新海鑫的实际销售对象多为青海等地不需要发票的小型加气站,刘某立刻意识到这是一个“商机”。于是,凭借在轮台县多年积累的人脉,他向自己代理账务的企业积极推销他的“虚开发票”业务,每份虚开发票,他要从中收取4000元的开票费。

2015年3月,刘某得知税务机关加大了对虚开发票的查处和打击力度,预感不妙。他立即给多家受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提醒他们注意风险,并教他们如何编造应对税务机关检查的谎言,包括购买液化气的吨数、金额和用途等,企图瞒天过海。令他没想到的是,随着受票企业被查,他发送的这些短信竟成为他自己涉嫌犯罪的铁证。

检查人员接下来对其余5户受票企业实施突击检查。不出预料,5户受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承认,公司所取得发票是从会计刘某处购买的。

至此,万泽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利用自己的财务中介身份,在所服务的几家企业之间穿针引线虚开发票的犯罪事实水落石出。

目前,该案专案组已为国家挽回税款1300余万元。由于刘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国家造成的税款损失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税务机关已依法提交当地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已准备对刘某提起诉讼。

税案评析

从疑点中挖掘有效信息

本案中,涉案人员利用中介公司代理做账之便,扮演起开票人、中间人、受票人的角色,虚开、传递、取得增值税发票,其违法犯罪手段可谓“创新”,与以往的虚开发票案件有很大不同,应引起税务机关重视。

犯罪主体特殊。开票、受票企业会计同为某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刘某在日常代理记账中利用代理公司的富余增值税发票调剂虚开,独立完成了虚开、传递、认证、抵扣的全过程。

违法手段隐蔽。货物的实际购买方多为不要发票的个人及企业,犯罪嫌疑人利用实际购货方“要货不要票”,接受虚开方“要票不要货”这一特点,恶意实施“有货虚开”,造成真实交易与虚开发票交织并存,真假难辨。

案件涉及面广。本案共涉及8户受票企业,且这些企业多数为营改增企业。营改增后部分企业因种种原因税负可能有少量上升,是企业铤而走险接受虚开的诱因。

这种虚开行为虽然隐蔽难查,但如能采取下列措施,仍然能及时揭开“有货虚开”的真相。

管查互动,收集信息,全面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本案中,征管部门将所发现的疑点移送稽查部门,是案件破获的前提。由于开票方销售的是危险化学品,存储、运输、使用过程中均需特定装置,检查人员利用这一特点,收集信息,将经营过程中不耗用石油液化气的企业作为突破口,步步推进,获得重大突破。

综合分析,整合数据,识别异常涉税行为。本案中,检查人员分析海量申报数据,确定重点核查对象;将刘某的银行交易信息与开票信息、受票企业支付手续费信息分析比对,取得其虚开发票的证据,成为成功结案的关键。

另外,税务机关应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多方联动,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点评人:张万新,新疆巴音郭楞国税局局长

作者:李文 胡海燕 吴磊 王昊奕      来源:中国税务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