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7-12
摘要:法律效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修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2016-7-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为了切实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量大或自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均可运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法律效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目前,重庆部分电信运营商、有线网络、广电网络、保险企业、水电气企业和大型商业(电商)等纳税人已纳入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包括上述纳税人在内的开票方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受票方应当予以接收。

  三、[条款修订]发票查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开票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验,也可通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cqsw.gov.cn/)进行查验。

  税屋提示——“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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