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津贴、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0-05-22
摘要: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一、外籍个人有关津贴的政策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3.上述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外籍个人津贴包括: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2)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

  (3)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

  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若国际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交人员、外籍雇员在该机构或使领馆之外,从事非公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委托外交人员服务机构代征上述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三、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征管方法是: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3.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一)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

  (二)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计算

  1.无住所个人为非居民个人的情形(高管除外):

  (1)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一):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记忆小贴士】当月应税收入=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举例

  约翰是A国公民(不适用税收协定),约翰2019年4月15日来北京工作,6月在中国工作了15天后回国。在中国工作期间,境内机构每月支付工资30000元,A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60000元。2019年6月约翰缴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15000)元。

  6×3/6×15/30=15000

  【提示1】境内雇主包括雇佣员工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机构、场所。

  【提示2】凡境内雇主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或者无营业收入未征收所得税的,无住所个人为其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否在该境内雇主会计账簿中记载,均视为由该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

  【提示3】境内工作天数(P313):(1)包括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2)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即往返当天均计算为0.5天算)。

  【居住天数:判定无住所个人的居民身份,确定纳税义务时候使用: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即往返当天均不算)

  (2)非居民个人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包含境内的和境外支付的),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二):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接上例】约翰是A国公民(不适用税收协定),约翰2019年2月15日来北京工作,6月在中国工作了15天后回国。在中国工作期间,境内机构每月支付工资30000元,A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60000元。2019年6月约翰缴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元。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30000+60000)×15÷30=45000(元)

  2.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资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记忆小贴士】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接上例】假设预计居住时间满183天不满6年,6月在中国工作了15天后回国。在中国工作期间,境内机构每月支付工资30000元,A国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60000元。2019年6月约翰缴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应税收入=(30000+60000)×[1-(60000 ÷90000)×(15÷30)]=6万元

  小贴士验算:应税收入=90000-60000×(15÷30)=6万元。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情形。

  (1)无住所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按上述“(二) 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规定计算纳税。

  (2)非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①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超过90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为当月境内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②高管人员在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3天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高管人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部分外,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计算适用上述“公式三”的计算公式。

  (三)关于无住所个人税款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非居民个人税款计算的规定。

  (1)非居民个人当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按上述条规定计算的当月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上述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3)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4)非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税法规定的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四)其他相关规定

  1.按照税收协定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

  2.关于无住所个人预计境内居住时间的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P533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停留天数:计算实际停留天数应包括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天数,包括抵、离日当日等不足一天的任何天数及周末、节假日,以及从事该项受雇活动之前、期间及以后在中国度过的假期等。在计算天数时,该人员中途离境包括在签证有效期内离境又入境,应准予扣除离境的天数】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就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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