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二维码便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现公布发票助手1.0软件和《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供纳税人免费选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助手软件功能作用。购买方在该软件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发票助手软件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 二、发票助手软件安装和使用。发票助手软件分为电脑版和手机版,电脑版用于生成二维码,手机版具备二维码生成和识读功能,软件下载地址见附件1(发票助手软件1.0),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 三、《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了《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见附件3),该规范使用QR码码制,字符集采用字母数字方式进行编码,根据内容自动匹配二维码长度,具备一定的容错能力,各界可以下载参考应用。 四、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本地服务单位联系: 内蒙古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 内蒙古百旺金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877010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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