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某真实税收筹划案例如下: 位于西部某市的某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为二级残疾人,持有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公司当年实现股票转让收益1000万元。 第一步:公司实行提成工资制,有公司决策部门文件和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按收益的50%计算提成工资,即向基金经理发放500万元效益工资。 第二步:计算税费 1.企业所得税: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收益1000万元-实发工资500万元-加计扣除500万元=0万元。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九成 [(500万元-0.35万元)×45%- 1.3505]×(1-90%)=22.3492万元。 (注:该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等所得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 娟姐负责任的告诉大家--这不是一个税收筹划方案! 从税务稽查的角度观察,这个方案产生主要有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案例中所有的资料都是真实的,该基金经理确实为残疾人士。那么其所受雇的基金公司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其本人也可以享受最高九成的个人所得税减征税收优惠政策。此种情况下,无论是基金公司还是基金经理本人,无需进行任何筹划即可享受前述税收优惠政策,前述方案只是一个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或指引。如果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为此方案支付的筹划费用不多,那算是为自己不懂税法购买服务付出的正常代价,但若支付了高额的筹划费用,那是犯傻! 另一种可能:案例中所涉资料系伪造、变造、骗取而得。如伪造公司决策部门文件、劳动合同;伪造、变造或骗取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等。此种情形下,基金公司涉嫌两项税收违法行为:一是以纳税人身份进行虚假申报且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少缴。依据《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项虚假申报行为应当被定性为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作为扣缴义务人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税收征管法》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基金经理本人则面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被税务机关追缴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伪造、变造、骗取前述证明材料时,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人个还存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其还可能构成行贿类犯罪。在此种情况下,该方案不是筹划方案而是偷逃税方案!若基金公司或基金经理为这样的偷逃税方案付出了高额筹划费用,那不仅是犯傻还是在犯险! 基金经理作为高收入、高净值人群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获取超额税收利益本无可厚非,但类似前述案例这样的“筹划”让人啼笑皆非,究其原因还在于基金经理们对税法缺乏基本的了解。所以,基金经理们,为了不犯傻也不犯险,在做高基金净值和个人财富值的同时,分一点时间学习税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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