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额确定是国际通行做法,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税额确定的形式包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税额的认定,亦包括税务机关以执法与服务的形式对纳税人所展开的纳税评估、税收评定、税收裁定等,作为税收管理活动的一种形式,只要其方式、程序合法,则自然应有法律效力。
征管法第5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征管法第35条规定: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增值税条例第7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44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现行征管法细则第47条规定:纳税人有征管法35条或37条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价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亦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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