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金使用的有关问题?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1-29
摘要:  问:我们是A集团公司,下属B股份公司,C公司等子公司,其中B股份公司为上市公司,A集团公司拥有其39%的股权,是第一大股东。当时,B公司是以A集团公司为发起人,采取从集团公司中剥离一块生产性经营资产的方式成立的,而所有的非生产性经营资产...

  问:我们是A集团公司,下属B股份公司,C公司等子公司,其中B股份公司为上市公司,A集团公司拥有其39%的股权,是第一大股东。当时,B公司是以A集团公司为发起人,采取从集团公司中剥离一块生产性经营资产的方式成立的,而所有的非生产性经营资产(比如福利设施等)也从A集团公司中剥离出来,单独经营,成立了C公司。请问,在此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下,母公司能否以第一大股东身份从B公司中将属于A集团公司的公益金部分(股权比例*股份公司公益金总额)单独划转到A集团公司,再划拨给C公司统筹使用?

  答: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企业实现利润扣除应交所得税和特种基金后的净利润即是所有者权益,应由所有者安排使用。为了保证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基金资金来源,国家又统一作了规定,要求各企业从净利润中划出一部分专门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但其产权关系不变,形成公益金,这部分公益金仍属所有者权益。为了反映这种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在会计上,采用了在"盈余公积"中单设"公益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的办法。按规定提取此项资金时,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待这部分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即购建了职工宿舍或购建了托儿所、理发店等,在固定资产交付完工使用后,划转特定用途的原因已消失,就应从"公益金"明细科目中转为一般盈余公积。但这里要注意,盈余公积本身就是划转有特定用途的留存收益,这种指定主要是限制企业不再将其分配给投资者而言。而公益金则是在这种已限定不能再分配给投资者的留存收益中,再指定专门用途,即划转一部分作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准备资金,这种准备是相对一般盈余公积而言,当公益金已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后,应转回一般盈余公积。

  根据上述会计上有关公积金核算的规定,A集团公司不宜按所控股份从B公司提取公益金。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