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利用非正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后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0份,......发票金额共14,853,805.11元,税额共2,525,146.89元,价税合计共17,378,952.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过实地检查、电话查询以及其他征管手段,对你公司和公司相关人员查无下落,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2)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采取公告形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通过在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公告栏和你公司注册地址张贴公告,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检查通知书,至公告期限结束,你公司未与我局联系,也未到我局配合税务检查,判定你公司逃避税务机关检查。 (3)经查实你公司的上游开票企业全部属走逃失联企业,其中有1户上游开票企业--深圳市富春江实业有限公司开出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失控发票,且你公司利用非正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4)经查实你公司2016年10月31日开业,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的纳税申报数据逻辑混乱,无法审核真实性。且持续6个月开出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从2017年5月后突然降为零申报或无申报状态直至案发走逃失联,虚开发票特征较为明显。 (5)你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我局金税三期系统数据证实,你公司并未取得任何货物运输发票,没有支出过货物运输费用。 (6)经查你公司的银行对账单,以及你公司相关人员冯某华、刘某、程某平、张某翔、潘某明等人私人账户银行对账单,和何彩华(开平市龙翔洁具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私人账户银行对账单,证实你公司与下游受票企业开平市水口镇洁翔水暖厂存在利用银行账户回流资金,部分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证实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经查你公司的银行对账单,以及你公司相关人员冯某华、刘某、程某平、张某翔等人私人账户银行对账单,证实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发票给佛山市南海区雄盈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资金往来存在异常,在收到资金后,即时或当天、短期迅速转入个人账号,不符合正常经营企业的资金往来常规。 (8)经查实另一涉案企业茂名市腾飞物资有限公司(已另案处理)的经营地址为茂名......433房,与你公司只一墙之隔。同时茂名市腾飞物资有限公司办税员梁某霞是你公司财务负责人,你公司与茂名市腾飞物资有限公司在公安机关办理的公章刻章许可证上所载的委刻经办人均为冯某林。你公司与茂名市腾飞物资有限公司存在共同上游开票企业深圳市富春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宁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飞汇商贸有限公司,存在共同下游受票企业开平市龙翔洁具实业有限公司和开平市水口镇洁翔水暖厂。你公司和茂名市腾飞物资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李某婷、冯某华、张某翔、刘某、程某平、潘某明、冯某柳等人存在密切资金往来。你公司与茂名市腾飞物资有限公司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段有共同之处。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6〕7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综合所掌握的优势证据,依法定性处理的有关规定,经过茂名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利用非正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你公司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对外虚开的150份发票,金额共14,853,805.11元,税额共2,525,146.89元,价税合计共17,378,952.00元。 摘自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茂税一稽处〔2019〕15000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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