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9-30 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办税要求,统一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成都市范围内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相一致,房产税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以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办税要求,更好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其中,要求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按照现行规定,为落实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相一致的要求,《公告》将成都市范围内房产税纳税期限相应明确为当年的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