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放宽出国人员在国内免税外汇商品销售部门购买电视机规格限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二[1991]639号 1991-05-27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12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989年国家调整出国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的有关政策以来,出国人员免税指标相对减少,剩余外汇较前增多,迫切希望放宽对重点物品的规格限制。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现决定,准许国内专门供应我出国人员免税外汇商品的经营单位经营30英寸以下的电视机。对出国人员在各经营单位所属销售部门购买的30英寸以下电视机均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四类物品归类验放。对入境旅客携带进境的电视机规格限制,仍执行[1989]署监二第735号文的规定。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1991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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