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21]9号 2021-3-20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按照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治标与治本结合,发挥各方合力,强化持续监管,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和发展环境,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快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为促进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严守法定职责,依法合规运作,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职,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内控有效性,切实保障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上市公司董事会与投资者建立良好沟通机制,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强化主体责任和源头治理,依法依规对上市公司治理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相关方的权责,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支持和引导国有股东持股比例高于50%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持股5%及以上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将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等作为对国有上市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并参考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情况作为评价依据。(云南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提升透明度为目标,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增强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管理有关法律规定,防控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国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要优化参与上市公司管理决策方式,防止因决策链条过长、知悉范围过大、信息获取方式不当、保密措施不到位等导致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提升财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主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工作协同,引导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自身执业胜任能力承接业务,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云南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支持优质企业上市 (三)完善企业上市扶持政策。保持现有上市扶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明确上市公司数量增长目标,精准确定“金种子”企业,实施企业上市财政奖补政策,落实企业上市税收优惠扶持政策,依法保障企业上市项目用地,做好企业上市金融综合服务,妥善解决企业上市历史遗留问题。做好企业上市协调服务,建立“金种子”企业联系机制,强化企业上市工作组织保障。结合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完善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财政扶持力度。每年安排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经证监会批准在境外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公司给予奖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新闻办、省工商联、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深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路径,坚持“企业主动、政府推动、市场拉动、中介联动”,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围绕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建设“数字云南”、打造一批万亿级支柱产业和千亿级优势产业工作部署,以我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以及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企业为重点,筛选确定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较强、持续经营能力较强的企业,健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集中政策和资金等,重点扶持、重点推进、重点突破。加快推进一批地方国有企业上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新闻办、省工商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着力增强拟上市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大力发展创业投资,鼓励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在促进公司优化治理、创新创业、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云南省股权交易中心开展拟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托管,推进企业国有产权到我省产权交易市场有序流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六)引导上市公司做强做精主业。推动上市公司专注主业、稳健运营,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推动国有上市公司清理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的非主营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支持民营上市公司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障民营上市公司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对民营上市公司经营活动违法违规设置障碍和“隐性门槛”。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支持上市公司加大研发投入、申报省级及以上研发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云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转型发展。支持上市公司以行业或细分领域龙头为发展目标,开展并购重组,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和供应链,形成产业集群。发挥证券市场价格、估值、资产评估结果在国有资产交易定价中的作用,支持国有企业依托资本市场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着力引进优质战略投资者。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及我省发展定位的境外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国际竞争力。鼓励支持社会资本等多方平等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云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支持上市公司融资。加强资本市场融资端和投资端的协调平衡,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优先股等方式再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引导上市公司兼顾发展需要和市场状况优化融资安排,科学选择募投项目,支持上市公司将募投项目落地我省,将募集资金投向符合我省发展战略的重点领域,推动技术改造创新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我省权益类基金规范发展。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长期限债务融资。(云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健全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优化政策环境,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指导国有企业对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情况进行梳理评估,强化劳动者和所有者利益共享,更好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上市公司员工积极性。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云南证监局、省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保障上市公司退出机制落地 (十)支持退市监管。严格贯彻落实上市公司退市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证券监管部门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通过财务造假、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加强证券监管与公安、司法机关协同,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云南证监局、省公安厅、省法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后续安排。要各尽其责、综合施策,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畅通主动退市、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落实属地政府上市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做好上市公司退市后续安排和风险防范处置。(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法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十二)积极稳妥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和风险防控协作,依规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票质押比例,防范上市公司民营股东高比例质押风险,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共同防范处置上市公司风险。(云南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主体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云南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法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稳妥应对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各项政策,加强产业、金融、财税等方面的协作联动,依规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劳务用工、生产资料、公用事业品供应和物流运输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加强公司信用类债券风险防控,完善常态化协作机制,督促债券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履行风险防范化解主体责任,压实属地政府风险防控责任,推动各方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处置公司债券兑付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形成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工作合力 (十五)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严格落实证券法等规定,加大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支持证券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加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协作,实现涉刑案件快速移送、快速查办,严格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加强涉案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查处,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成本。落实我省证券期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证券监管部门、调解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作用。(云南证监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法院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优化政务服务。积极做好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协调服务工作,坚持急事快办、特事特办。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事项的,有关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要在法定时限内加快办结,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和机构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核查验证和访谈,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云南证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形成工作合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要发挥总牵头作用,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协调做好全省推进企业上市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加强监管协作,支持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深化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合作,强化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加大对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进上市工作、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督查。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共同营造有利于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良好环境。(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云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新闻办、省税务局、省法院、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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