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02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21]12号 2021-6-28 陈晓峰等1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合作融合的“单一市场、双税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央政府在关税领土内实行统一关税政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2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73段、222段规定,我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在我国全部关税领土内统一适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上述议定书),统一实施关税政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因此,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国内法律有关规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广州、深圳等9个城市,作为内地关税领土的一部分,与内地其他地区共同受中央政府管辖并适用统一的关税政策,难以构成单独关税区,也无法进一步形成粤港澳大湾区统一关税区。 二、CEPA促进了粤港澳大湾区贸易自由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高度自治,均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并作为单独关税区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为促进内地和香港、澳门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进一步提高经贸交流与合作水平,2018年12月,内地分别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货物贸易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于港澳的货物全面实施零关税,实现内地与港澳货物的自由流动。此外,通过该协议粤港澳大湾区专章中海关“跨境一锁”模式的正式实施,有效促进大湾区跨境货物更加便捷流动。 2019年11月,内地与港、澳签署了《关于修订 三、中央政府出台多项财经政策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 一是尽管内地与港、澳依法实行不同的税收制度,在粤港澳大湾区从事投资、经贸等经济活动的企业或居民,应依照税法所属地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相关税收,但为避免三地居民发生双重征税问题,内地与港、澳分别签订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协调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冲突问题。因此,在粤港澳大湾区从事投资、经贸等经济活动的港澳企业和居民,可依据《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透漏税的安排》,相应地降低其所得的税收负担和避免重复征税。 二是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在粤港澳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补贴,对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试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以珠三角九市等37个港口为启运港,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等为离境港的启运港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和个人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的实施为粤港澳大湾区吸引和聚集人才、加强货物自由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是为在商务领域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出台了包含6方面27项举措的若干政策措施,涵盖消费、流通、贸易、投资、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等重点领域,为推动商务领域高质量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取得积极进展。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决策部署,继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并将结合国家战略规划统筹研究代表所提建议。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010-68552449 财政部 2021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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