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法规定其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在计算减免期限时,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考虑。因此,在进行税收稽查时,必然要涉及“开始获利年度”的界定问题。实际上,可以从以下两点检查: (一)企业开始获利年度,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期有亏损的可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在5年的期限内逐年结转。以补亏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检查中应密切注意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的确定,看企业是否故意或无意推延第二个获利年度,而且获利年度连续计算也是一条重要的规定,应查看企业有无因中间亏损而推延免征、减征期限的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此外,企业开办当年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所得适用全额税率,应检查企业该年度会计报表、纳税记录,确认其计算是否正确无误,计算错误者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案例】深圳经济特区某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1985年8月开业,生产期为20年。该企业1985~1993年的经营及纳税情况如下:(此处仅指企业所得税) (1)1985年获利60万元,纳税9万元; (3)1987年获利50万元,没纳税; (4)1988年获利60万元,没纳税; (5)1989年获利50万元,纳税5万元; (6)1990年亏损10万元,没纳税; (7)1991年获利30万元,纳税2万元; (8)1992年获利50万元,纳税5万元; (9)1993年获利70万元,纳税10.5万元。 该企业为设立在深圳经济特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适用15%的税率,且可以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待遇。从该企业的纳税情况来看,1985年开业当年虽获利但未计算减免期限,从1987年开始享受“二免三减半”,其中1990年发生亏损,从而把减免期推延至1992年。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开业当年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但当年获利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把1987年确认为开始获利年度符合税法规定,1985年按15%的税率纳税也是正确的。按规定,企业免税、减税期应连续计算,因此该企业1987年、1988年可享受免征优惠,1989年到1991年可减半缴税,自1992年起应全额纳税。但实际中,该企业1990年度发生经营亏损10万元,从而把减免期推延至1992年,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也就是说,1992年,该企业适用税率为15%(而非10%),应补缴税款2.5万元[50×(15%-10%)]。 该企业1993年的纳税处理是正确的。 补提所得税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5000 实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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