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税流发[1994]68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6-28
摘要:人民银行配售黄金业务应纳增值税,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因此,各主税务机关应对配售黄金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上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税流发[1994]68号       1994-06-28


各行署、市财政局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第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光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有配售黄金业务的各级人民银行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按规定购领、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中规范化的黄金配售价格按公式分离计算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同时使用黄金配售计价单。

  三、对今年1-5月份已配售的黄金,凡未按规定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逐笔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人民银行配售黄金业务应纳增值税,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汇总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因此,各主税务机关应对配售黄金业务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上报。

  附件:财税字[1994]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