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4]147号 2004-12-09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失效。
为加强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征管,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精神,从2005年1月1日起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基层局要及时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确保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数据的准确性,做好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的更新工作。 二、[条款失效]为规范城市房地产税税收政策,经研究,外资企业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执行。同时,对今后新出台的房产税征管政策,除涉及计税依据等个别规定外,“城市房地产税”可比照执行。 三、对私房出租取得收入征收房产税应一律在“房产税-私房出租”税目中开具税单。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0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