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宅、空置商品住房减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2000]8号 2000-01-25 税屋提示——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2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1999]40号)精神,为规范普通住宅、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减免管理,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营业税减免的管理 1、对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个人,必须填报《普通住宅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见附表一)一式三份,并与有关资料,经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县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并报地(市)级地税机关备案。 2、申请减免税的个人,必须报送以下资料: (1)个人申请减免税报告,并注明普通住宅购买(自建)、销售及申请减免税的依据、金额等情况; (2)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专用发票; (3)个人销售时开具的税务专用发票复印件,或房管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证明; (4)房屋产权证明书或复印件;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减免的管理 1、对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单位,必须按不同竣工验收时间分项目填报《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见附表二)一式四份,并与有关资料,经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层报地(市)级地税机关审批,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2、申请减免税的单位,必须报送以下资料: (1)申请减免税的报告,包括申请减免依据、范围、时间、金额及现有空置商品房等情况;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的初检报告或合格证书; (4)由县以上计划部门审批的立项报告; (5)售房合同; (6)销售专用发票或收款的有效凭据;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对普通住宅、空置商品住房减免营业税审批时,要指定专人负责,集体研究,按规定严格把关。各基层征收单位应建立减免税台帐,对普通住宅、空置商品住房、预售房及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做好减免税的跟踪管理。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将上年度审批减免税的有关情况及数字,逐级汇总书面上报省局。 附件: 1、普通住宅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略) 2、空置商品住房营业税减免税审批表(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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