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征[1998]59号 1998-03-11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6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适应我省税务机构进一步分设以后的新形势,明确界定各级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责和范围,充分发挥各级地税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税发票的使用管理、促进地方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在对全省现行适用的发票样张进行归并整理的基础上,编印制定了《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样本是各级地税机关鉴别、设计、监印地税发票的范本,仅供内部管理之用。现就发票样本及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税发票样本的编印说明 1、我省地税发票暂按行业和用途分10类54种(含涉税管理凭证为11类56种),少数地区确因业务所需,需增设发票种类的,必须报经省局批准。 2、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统一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统一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统一为蓝色。交通货运发票和收购发票增设第四联报查联,取消原“抵扣联”,报查联与原发票抵扣联的功能一致,印色统一为绿色。除发票联外,其余联次均不套印发票监制章。有权批印地税发票的市地县地税局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监印的发票版面金额或适当增减联次并明确其用作途。 3、地税发票按每本25份装订,定(限)额100元以下的也可按每本50份装订。为完善发票的验旧购新审批手续,除综合类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均在首面增设一份发票验旧购新审批单,审批单一式三联,以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各联印色与发票的相应联次相同。 4、所有地税发票均采用全国统一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即用国家税务总局定点企业生产的带有菱形水印图案且中间标有SW字样的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并使用在紫外线灯光下呈橘红色荧光反映的大红色荧光防伪专用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另外,为便于识别和监督,地税发票票头的左右上方分别印制了发票监印税务机关的举报监督电话和地税字样,并在票体上方的显眼位置用红色空心字套印了'本发票限于××××年12月31日前填开使用方为有效。'的警示语。地税发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地税机关批印时间的次年度12月31日前。 5、地税发票字轨由市、地、县简称、批印年份及批次组成,样本上以杭州市和临安市为例。由省局集中监印的发票,其字轨按市(地)编排,如杭州市1998年第一批发票,其字轨格式为杭州(98A)或杭州(9801),计算机发票字轨格式为杭州(机98A)或杭州(机9801);由市(地)统一监制的发票,其字轨按县(市)编排,如临安市1998年第一批发票,其字轨格式为临安(98A)或临安(9801)、临安(机98A)或临安(机9801)等;企业具名发票的字轨编排比照上述方法办理。 样本所列发票凡名称为“浙江省××××发票”的,均由省局集中监印,套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凡发票名称为'浙江省××市(地)××××发票'的,均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印,套印市(地)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具名发票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监印,套印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和'浙江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由市(地)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印,套印“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票证管理监制章”。 6、除少数单位经县级以上地税局批准可申请印制具名发票外,各地印制、使用的发票名称、规格、内容、字体、印色等均应与样本保持一致。 二、地税发票的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地税发票和涉税管理凭证按照行业和用途共有11类56种(发票样本另发),具体名称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综合类发票 1、浙江省××县(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供各级地税机关向用票户调换发票时使用。 2、浙江省××县(市)地方税务局换取不合法凭证证明单。供各级地税机关向用户调取不合法凭证时使用。 3、浙江省××市(地)临时经营通用发票。供临时从事经营业务和临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填开时使用。 4、浙江省税务票证工本费专用发票。供各级地税部门在销售印花税票及收取其他涉税票证工本费等有关费用时使用。 5、浙江省税务票证工本费专用定额发票。供各级地税部门销售印花税票及收取其他涉税票证工本费等有关费用时使用。 (二)交通运输业发票 6、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供从事联(托)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7、浙江省公路货运专用发票。供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8、浙江省水路货运专用发票。供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9、浙江省公路零担货运专用发票。供从事公路货物零担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0、浙江省公路集装箱运输专用发票。供从事公路集装箱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1、浙江省铁路延伸服务货运专用发票。供从事铁路延伸服务联(托运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12、浙江省国际货运代理专用发票。供从事国际货物运输及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3、浙江省水路运输服务专用发票。供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4、浙江省××市(地)公路客运包车专用发票。供从事公路客运团体包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5、浙江省××市(地)搬运装卸专用发票。供从事搬运装卸劳务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6、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供中国民航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及其销售代理单位向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使用。 17、浙江省××市(地)小型机动车船运输专用定额发票。供从事小型机动车船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8、浙江省××市(地)小型机动车船运输专用剪定发票。供从事小型机动车船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19、浙江省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供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建筑安装业发票 20、浙江省××市(地)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供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四)文化体育业发票 21、浙江省××市(地)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供从事文化体育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五)娱乐业发票 22、浙江省××市(地)娱乐业专用限额发票。供从事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23、浙江省××市(地)娱乐业专用定额发票。供从事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六)服务业发展 24、浙江省××市(地)旅店业专用发票。供从事旅店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25、浙江省××××门票。供公园、游览景点及其他旅游娱乐场所的门票收费业务使用。 26、浙江省××市(地)旅游业专用发票。供从事旅游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27、浙江省××市(地)广告业专用发票。供从事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28、浙江省××市(地)摄影冲印业专用发票。供从事摄影冲印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29、浙江省××市(地)理容业专用发票。供从事理发、美容、按摩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0、浙江省××市(地)典当业专用发票。供从事典当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1、浙江省××市(地)拍卖业专用发票。供从事拍卖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使用。 32、浙江省饮食业专用限额发票。供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3、浙江省饮食业专用定额发票。供从事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4、浙江省××市(地)停放寄存服务专用发票。供从事停放寄存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5、浙江省××市(地)停车场专用定额发票。供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业务使用。 36、浙江省××市(地)房屋出租专用发票。供从事房屋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7、浙江省××市(地)租赁业统一发票。供从事除出租房屋以外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8、浙江省经纪服务专用发票。供从事经纪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39、浙江省××市(地)代理进口货物专用发票。供从事货物进口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40、浙江省××市(地)中介服务专用发票。供从事中介代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41、浙江省××(地)服务业统一发票。供从事样本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行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42、浙江省××市(地)服务业统一定额发票。供从事样本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行业以外的其他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七)转让无形资产发票 43、浙江省××市(地)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供从事转让无形资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八)销售不动产发票 44、浙江省××市(地)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供从事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 45、浙江省××市(地)技术贸易专用发票。供从事技术贸易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46、浙江省××××车辆通行费专用发票。供从事车辆通行收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47、浙江省××××车辆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供从事车辆通行收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十)其他发票 48、浙江省营业税通用发票。供营业税混合销售业务、临时取得跨行业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业务和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工商业户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业务使用。 49、浙江省××市(地)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发票。供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手工填开时使用。 50、浙江省××市(地)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发票。供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电脑开具专用。 51、浙江省××市(地)矿产品收购(销售)专用发票。供从事收购(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52、浙江省××市(地)收购统一发票。供从事收购矿产品以外的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53、浙江省××市(地)集贸市场专用发票。供从事农(集)贸市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54、浙江省××市(地)农业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发票。供自产自销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使用。 (十一)涉税管理凭证 55、浙江省统一收款收据。供取得非经营性款项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56、浙江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供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 三、样本的启用 《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自1998年1月1日起使用,各地原使用的发票与样本所列票样不一致的,可继续使用至1998年12月31日止。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一律启用新版地税发票。 四、发票是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商事凭证,同时也是地税机关实施税源监控和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管理工作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对于促进纳税人正确地核算经营成果、充分发挥财税监督职能、严肃财经纪律、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等,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级地税机关应以此次地税发票票样的全面修订、改版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整顿发票的使用秩序、规范发票管理秩序,全面推进地税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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