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三字[1991]392号 1991-06-06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人力三轮车的税收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的决定精神,个体人力客、货运三轮车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各区(县)政府组建的人力三轮车管理站负责代征,年税额自1991年1月1日起由原4元调整为12元,按年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对逾期缴纳税款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各分局依照有关规定提取手续费,按实际代征代缴税款3%付给人力三轮车管理站,用于奖励代征人员。对已缴纳了1991年度税款的,其新调整的税额与原税额的差额应抓紧在年底前补征(代征)入库。 北京市税务局 1991年6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