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一[1994]1号 1994-01-03 各地、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局对外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经研究,以自产鲜荔枝、龙眼、鲜菇等,直接加工成荔枝干、桂元干、脱水香菇等,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希知照执行。 福建省税务局 1994年01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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