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审核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评[2005]191号 2005-04-26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为了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关于表彰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的通知》(京联发[2005]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共同对市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进行表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部门负责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检]2003]89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地税检[2003]464号)文件的规定,严格依照A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内容与评定标准,对市工商联推荐的参与表彰企业涉税情况进行审核。 二、各局应对联合表彰的市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参照纳税信用A级企业的各项管理措施与服务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三、各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定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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