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1995]54号 1995-09-11 税屋提示——
1.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号 上海市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第一、四、五条条款废止。
一、[条款废止]《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以下简称《问题解答》)第一条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包括非专业运输单位承接货物运输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 二、《问题解答》第五条所称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 三、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庆税劳务,不论对内对外销售,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而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应于实际清仓之日起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实际动用情况,从受理书面申请的当月起,按实际动用数批准抵扣。 五、[条款废止]《问题解答》中除第一、三、五、六、十四、十五、十七条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它各条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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