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琼财税[1991]外字第420号 1991-01-01 各市、县税务局,厅征收局:据各地反映和儋县学习新税法学习会议上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汽车收取押金征税问题。 1、经营小汽车租赁业务的公司,将进口小汽车出租给个人承租经营,除承租者需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外,每月还需交付一定的租金,承租期满后,车归承租人所有,押金不予退还承租人,这种租赁方式所收取的押金,属提前支付租金性质,应视同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 2、确定租金收入时间应掌握的原则是: (1)合同期满之日押金不退还的: (2)提前终止合同日期,再补交押金,不再交租金的。 二、关于海水净化淡水的征税问题。 海水净化淡水,是一般的净化过程,即地供应,应按供水的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用淡水或海水净化成冰征税问题。 考虑到历史及习惯,凡商业部门不收购的产品,按营业税条例规定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 四、关于房产税征税问题。 1、凡开征房产税的地区,应征房产税。开征范围请按照我省规定执行。 2、凡属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个人的房屋从建成和新购进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3、外商投资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将多余房屋或以其它租赁形式所取得的租金,应分别纳税: (1)出租房已缴纳房产税的,只征租金收入营业税。 (2)未完房产税的,对其租金收入,应纳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3)凡属享受房产税优惠期的,均免征房产税。 五、关于发货票管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发票(包括批准印制和购买),经企业申请,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分管涉外税的局、科、股职能机构审查批准,即可印制,同时负管理的责任。 六、关于企业的获利年度问题。 企业获利年度享受优惠期,应按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以往的通知,解释与本条有关抵触的应予废止。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 199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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