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8]57号 1998-06-0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清产核资资金核实中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的审批权限及处理办法按以前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请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