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市、县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重国税发[1997]3号 1997-01-07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市国税局补充意见废止但被转发的文件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市县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附件一),为市局征管处目前使用的表格,请向征管处领用。《纳税人跨区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当期待扣税金抵扣表》(附件二),由各区市县局按市局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二、[条款废止]有关区市县局对此问题的请示,市局不再答复。请统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1.注销税务登记清税证明书(略) 2.纳税人跨区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及当期待扣税金情况表(略) 附件:国税函[1996]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区市县搬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01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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