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09]3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06
摘要:按照总局提出的“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根据“通知”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不作为税务审批事项管理,一律作为备案管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9〕37号         2009-03-06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少优惠审批事项,严格执行备案管理

  (一)按照总局提出的“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根据“通知”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不作为税务审批事项管理,一律作为备案管理。

  各地对备案管理事项,不得以加强管理为借口而设置任何审批程序或采取变相审批的方式,加重纳税人的负担,更不能对备案事项放任自流,造成无人监管,导致税源流失。

  (二)纳税人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001号)规定政策执行到期延长税收优惠的,2008年度的税务审批事项,总局有审批要求的,按原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总局没有审批要求的,统一作为备案类进行管理。从2009年纳税年度起,一律采取备案管理方式。

  二、简化备案管理程序,加强减免税资格审查

  (一)纳税人自行对照税法确定应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项目,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本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对纳税人填报的备案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报送备案资料的受理、审核和管理等具体日常工作由县(区)税务机关办理,市局应加强对所属县(区)局税收优惠政策和操作程序执行的辅导和管理,确保优惠政策执行准确,程序规范。

  (三)税收优惠有资格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部门的资格认定,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应参与资格认定,而企业取得的资格未经税务机关参与认定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可以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并暂停其享受税收优惠;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资格认定的,应依法查处。

  三、加强优惠情况动态监控,强化后续跟踪问效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优惠项目管理台账,登记优惠项目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二)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补充资料。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三)各市局要加强对所属县(区)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将本地区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别在年度工作总结、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向省局报告。

  本通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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