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所[1994]239号 1994-12-29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纳税地点确定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7号)规定,我省各级人民保险公司的国内保险业务净收入由省人民保险公司汇总,按季向合肥市国税局缴纳所得税。 各级财政部门兴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和各级人民银行兴办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办事处等)以及其他各类金融企业(国家规定在北京汇总缴纳所得税的银行除外),均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向当地国税局缴纳所得税。 二、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44号)规定,"决定停止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凡在此通知下达之前未办理的退税事项,一律不再办理。"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进行翻修以及进行供水、供电、供暖修建的,凡构成固定资产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挤占成本,未构成固定资产的,应列入递延资产分年进行摊销处理。 四、从一九九五年起,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各级中央企业,年初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须经省国税局审查同意,年终结算时,凡在"两个低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当地国税局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超出的部分一律不得列入成本。 五、从一九九五年起,就地缴纳所得税的中央企业向在省的中央企业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在省国税同意的比例、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所得税前扣除;未经省国税局同意,其上交的行政管理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略) 七、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 1.农村信用社所得税可享受两档优惠税率的照顾,即全年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3——10万元、10万元以上,分别按18%、27%和33%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2-5.(略) 6.农村信用社业务招待费在营业收入5‰之内按实扣除。 八、城市金融服务社一律按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成本核算参照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城市金融服务社业务招待费在其业务收入的5‰之内按实扣除;城市金融服务社参加当地社会统筹或向保险公司交纳的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按有关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未参加当地社会统筹或未向保险公司交纳而自行提取的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城市金融服务社上交的行政管理费,未经省国税局同意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12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