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1994]98号 1994-12-22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4]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中的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的范围,应按辽税一[1994]9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铁路工附业征税问题,将另行下文明确。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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