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由外地机构统一代扣办理申报缴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0]82号 2000-03-16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发[2008]7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宁地税发[2000]47号《关于外籍个人所得税由外地机构统一代扣办理申报缴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采取由外地机构(包括境外机构)邮寄申报汇款方式统一代扣缴纳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同意你局提供税务经费帐户,供纳税人的代理机构直接汇款缴税,但必须设立“应缴税金”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并保证及时将到帐的税金办理入库,不得挪用占压。 特此批复。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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