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4]306号 2004-6-1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满足奥运会组织者和奥运会参与者财务核算的需要,加强对涉及第29届奥运会涉税收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局经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共同研究,决定自2004年6月15日起正式启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奥运会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奥运会专用发票》为税控装置机打发票,共设两联,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记帐联”。 二、《奥运会专用发票》统一由市局印制,由市局奥运税务办公室负责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奥运会专用发票》的核定、发售以及税控装置选购和使用,并对用票单位实施监督。 三、《奥运会专用发票》的用票单位暂定北京奥组委和中国奥委会。今后用票范围如有扩大,市局另行发文明确。 四、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在取得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应税收入(含免税收入)时,均应向对方开具《奥运会专用发票》;对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按物资协议价格或市场价格开具发票,并制作《物资明细表》,标明物资种类、数量、金额,一式两份,随发票分别入帐。 五、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第29届奥运会的赞助支出,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奥运会专用发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69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扣除。 六、各局在日常工作中应协助市局做好对《奥运会专用发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规范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行为;做好《奥运会专用发票》推广使用的宣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七、凡使用《奥运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发票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管理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附件:《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式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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