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1999]52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1-02
摘要:深圳市内保险企业的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528号              1999-11-02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内保险企业的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附:国税发[1999]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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