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9]528号 1999-11-0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内保险企业的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附:国税发[1999]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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