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及出口专用缴款书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0]315号 2000-06-27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现行规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其销售的货物既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又要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时要分别按照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同一笔销售要缴纳两次增值税,导致小规模纳税人资金周转困难,月末又加重了税务机关计算工作量。为此,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自产产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用于出口,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一律按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税款,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缴库;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再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自二〇〇〇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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