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1996]23号 1996-5-3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8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农膜不论生产或流通环节,不分经营单位或销售形式,均免征增值税。 二、对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化肥、农药,应严格按照列举的生产企业范围和产品范围,在生产环节给予免税照顾,各地不得扩大免税范围。 三、对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不分经营单位和销售形式,均免征增值税。 四、以上免税政策,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免税期限,对明确列举不再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产品,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应严格加强管理,确保从1996年4月1日起及时恢复征税。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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