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5]1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地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7-20
摘要:为此,各地对备查备案工作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切实清除那种备查备案工作可有可无、繁琐累赘的错误认识,自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搞好地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地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142号           1995-07-20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与区国家税务局以桂税发[1994]421号文联合转发《国家务总局关于颁发<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208号)以后,由于我局对备查备案工作抓得不够紧,一些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对此项工作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致使我区各地的备查备案工作未走上正轨。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地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备查备案工作

  地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十分重要。通过备查备案工作,一是能够有效地强化地方税收法制监督,制止和纠正随意变通执行税法和乱开减免税口子的行为,减少税务行政争议和行政赔偿;二是为上级地方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地方税收执法情况开辟一条正常渠道,为地方税收政策的局部调整和地方税收立法积累经验;三是能够为基层税务机关抵制以权代法、坚持依法治税提供保证。为此,各地对备查备案工作必须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切实清除那种备查备案工作可有可无、繁琐累赘的错误认识,自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搞好地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

  二、报送范围

  本通知要求报送自治区局备查备案的地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分别是:

  (一)地方性法规仅指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的法律文件。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的地方性法规由我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二)地方性规章仅指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的法律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地方税收的地方性规章由自治区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备查。

  (三)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全区各地、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不含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和地方税务局,以及地方税务局与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等联合制定下发的对地方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地方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税收上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从税收管理的角度看,这种权利义务规定主要体现为具体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二是对不特定的地方税纳税人及其他管理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并可以作为地方税务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反复被适用。地方税收规范性内容在一个文件中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整个文件全部或基本上是地方税收规范性内容;有的整个文件基本上不是地方税收规范性内容,只是其中一个或数个段落属于地方税收规范性内容。为此明确,—个文件不论其中的地方税收规范性内容有多少,则整个文件即属应报送自治区局备查备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但是,属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文件,不属本通知所称应报送自治区局备查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范围。

  三、报送机构和人员

  按照自治区局桂地税发[1995]80号文关于地、市局税收法制工作要由法规科负责、县(市)局税收法制工作应由办公室负责的要求,各地、市、县局应将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相应交由法规科、办公室并落实专人负责办理,没有设立法规科的地、市局应由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为使具体办理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切实负起责任来,各地都要把此项工作列入岗位责任制。

  为明确工作责任,加强上下联系,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在8月15日前要将具体落实负责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于8月底以前要将本局及所属各县(市)局负责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列表(表式见附件一)报送自治区局法规宣传处。

  四、报送程序

  (一)对地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由各地、市、县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在接到之日起五日内报送自治区局法规宣传处备查。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单独以及与其他部门等联合制定下发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应于印发后五日内报送自治区局备案。

  (二)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每次报送备查备案文件时,均应填写备查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二,由各地自印使用)并附备查备案文件一式两份直接报送我局法规宣传处查收。备:查备案报告要加盖局印章。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来尽事宜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08号文颁发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桂税发[1994]421号文与本通知有不同规定的,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通知制订本地区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查备案工作制度,并抄报自治区局备案。

  (三)8月底前,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必须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对新税制实施以来由本地人大、政府、原税务局及本局等依法制定的税收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并将其中所有地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一份连同备查备案报告、文件目录(格式见附件三)报送自治区局法规宣传处备查备案。9月份自治区局将对这次备查备案文件的报送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四)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从1995年9月1日起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自治区局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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