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征[1999]12号 1999-03-2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流通的日趋活跃,发票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为适应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发票在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法纪、正确核算税款等方面的作用,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启用小额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全称为“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样式附后),分为千元版、百元版两种,供从事商业经营的纳税人发生零售业务时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需要,确定其用票种类和数量,供纳税人开展不同规模的业务时使用。 二、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的票面规格为96mm×267mm=32开,版面采用联四印刷,其中每份96mmx64mm,每本100份。 三、小额商业零售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其发票联采用水印纸印制,并以红色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联次不敷需用的,由各市、地国税局提出增加联次意见,报省国税局后统一确定。 四、小额商业零售发票于99年7月1日始启用,届时,省局监制的原千元版“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由各市、地区国税局负责收缴,集中销毁,并于7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现行万元版“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可继续使用,但应控制其使用范围和发放数量。 五、小额商业零售发票由省国税局负责监制,并指定发票印刷企业印制。各市、地国税局务于5月1日前将下半年需用发票种类及需用量填制“省统一监制发票需用量半年报表”报省国税局。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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