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0]43号 2000-5-9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5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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