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际[2009]1号 2009-1-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你局受理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免税申请后,应对照国税函〔2008〕945号文件要求,对代表机构的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局审批。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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