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避孕套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汇发[1999]217号 1999-06-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防止利用高报进口避孕套价格进行骗汇、套汇等违法行为,海关总署最近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避孕套审价工作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各直属海关对本关区进口避孕套明显高报价格的,一律以价格资料为基础实施海关估价,同时在报送单上注明海关审定价格。根据海关总署上述《通知》有关规定,现就避孕套进口售、付汇和核销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文到之日起,对进口商品为避孕套的报关单,如有海关另外估价,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售、付汇时,经《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真实性后,售、付汇金额应以海关估价为准,各分局也应按照海关估价金额办理核销; 二、各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加强对“低税率”和“双零税率”商品售、付汇和核销工作,发现企业高报进口商品价格的,应及时上报总局并抄送有关报关单签发地海关。请各发局将此文转发辖内外资银行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1999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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