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提高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5]32号 2005-03-1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自2005年4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以上;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以上;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以上。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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