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8]174号 1998-10-18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的有关规定,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到1997年12月31日已满,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经企业),按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恢复缴纳企业所得税,我市国税局管辖的多经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就地纳税,税款缴入中央金库。 二、铁路运输多经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其与铁路运输企业是投资关系,是不同的纳税单位,因此应严格区分,界定多经企业与铁路运输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不得违反规定转移收入。由运输企业负担的成本费用,不得从多经企业的应税收入中扣除。 三、对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的多经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按照沈阳铁路局《关于发布<沈阳铁路局多种经营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办法>的通知》,经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沈阳铁路局分解到各铁路分局;大连市国税局会同铁路分局分解到各多经企业,未经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 四、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适时做好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企业户数和具体情况,做好税法宣传工作。在税收征管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认真做好铁路多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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