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0]47号 2000-01-28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执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9]150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精神,现将所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大国税发[1999]15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95号文第三条“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实际执行中,凡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在应付款项的有关科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它应付款等)核算、且按企业与债权人签定的有关付款合同、协议最后到期日计算,逾期两年仍未付出的,税务机关应将该部分应付未付款项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付未付款,若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付给债权人,经主管税务局审核批准,其已付款部分可冲减企业付款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大国税发[1999]151号文件中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列支范围问题。 1.按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按实列支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是指:除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外,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福利性支出,还应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伙食补助费(不含出差伙食补助,下同)或支付的食堂膳食费。 上述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不包括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食品和劳动保护津贴等构成企业的制造费用或经营费用的支出。 2.“税前列支工资总额”应包括企业支付给外籍人员的工资。作为税前列支的其他福利类支出,应包括企业支付给外籍人员的伙食补助费用费或为外籍人员支付的酒店膳食费(该项膳食费应与酒店房租费分开核算,不得一并计入房租费列为费用)。 3.大国税发[1999]150号文第4条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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