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条款废止] 宁地税发[2007]221号 2007-11-02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第4条废止、第8条营业税规定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宁政办发[2007]106号),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税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特印发并实施以下16条政策措施: 一、积极扶持创办中小企业 1、扶持创办服务型中小企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2、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条款废止]鼓励为安置就业创办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等,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给予限额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照顾。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5、支持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为中小企业筹融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6、支持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对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7、鼓励社会资金捐赠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从2008年1月1日起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8、[部分废止]扶持科技孵化器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9、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开发。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10、鼓励中小企业技术转让。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11、鼓励中小企业更新改造。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四、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市场开拓 12、鼓励中小企业搬迁发展。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如用于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3、鼓励中小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发展生产。企业在原设计规定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14、鼓励中小企业节能节水。从2008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15、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创业。对中小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五、落实对中小企业的优惠税率政策 16、落实对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1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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