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川国税发[2002]191号 2002-11-22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关于加强白酒行业税收管理,省局已多次发文,但有的地区在执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结合总局对我省白酒行业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提高对国家制定的酒类税收政策的认识,顾全大局,做到依法征收,确保酒税政策在我省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拒绝执行或搞变通执行,不得搞包税和变相包税,不得搞定期定额、目标管理,不得擅自减、免、缓税。 二、白酒企业外购酒精或酒生产白酒,必须严格按酒精或酒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或酒所用原料划分不清或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税率征税。企业外购酒精或酒作原料生产白酒,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证明,经审查核实后,按适用税率征收,对不提供原料证明的酒厂,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三、凡用粮食、薯类等原料与丢糟混合酿造的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四、白酒包装物随白酒一并征收消费税。坚决纠正扣除包装物征税行为。白酒计量标准一律按每市斤[500克]计算。不准将低度酒折算成高度酒计算重量,以确保从量征收消费税政策执行到位。 五、对省局制定的《四川省白酒生产业户税收查实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川国税发[2002]57号],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过去征税与本办法不符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六、对白酒行业关联企业的征税问题,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待总局文件下发后执行。 七、强化白酒税源管理。各地要主动与工商局、酒类专卖局、酒类行业协会等部门联系,摸清本地区酒类生产业户的底数。依法对企业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配售。各地要运用金税工程加强重点税源监控,进一步完善重点税源监控办法,建立重点税源数据信息库。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含供销公司]、泸州老窖酿酒公司[含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古蔺郎酒厂[含销售有限公司]、绵竹剑南春酒厂[含营销公司]、四川省全兴股份有限公司[含销售公司、水井坊销售公司]、沱牌曲酒股份有限公司[含三厂、四厂、营销公司]、四川省丰谷有限责任公司[含酒鑫鑫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向省局报送半年和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半年报送时限为7月20日、年报为次年2月20日]。 八、加强白酒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一要依据现行规定,做好对白酒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和年审;二要严格对价外费用、外购材料、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及福利等的审核工作;三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开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禁违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开发票。 九、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白酒行业税收的监督管理。除日常检查外,每年应确定重点检查企业或项目,对异常申报企业,运用纳税评估办法,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分析,查明原因;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的要及时补申报;对弄虚作假,有意违背税法规定进行偷税、漏税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十、严格执行《四川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 对玩忽职守,管理弱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税不收,仍然搞包税、变相包税以及纠正各种税收违规行为不力等,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直接领导的责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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