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5]80号 2005-11-22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11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3.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确保税款应收尽收,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城建税及“两费附加”)。 二、[条款废止]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国税系统应安装使用石家庄市国、地税两局联合开发的城建税及“两费附加”委托代征软件。 三、国税局代征城建税及“两费附加”使用地税部门税收票证,征收的城建税及“两费附加”按照规定向国库解缴税款,并向地税部门办理缴销票证手续,税收票证的缴销期限可适当延长。 四、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城建税及“两费附加”是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源泉控管,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及时反馈委托代征及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情况,不断提高城建税及“两费”委托代征工作水平。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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