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3]4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费征缴管理工作的意见[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27
摘要: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的税费行为的都要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涉及种类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费征缴管理工作的意见[条款废止]

闽地税发[2003]40号        2003-05-27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款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款废止。
  3.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废止。
  4.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三条第一、二、三款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随着经济发展、体制创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应纳税费的经济活动行为已相当普遍。但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税费征收管理一直是难点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方税费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费负担,保障国家税费收入,同时通过税务征管监督,有利于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对防止财务上的违法乱纪和乱收费等也有一定抑制作用。现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生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的税费行为的都要向当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涉及种类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二、对发生应缴税费行为或支付个人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

  三、加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重点环节管理。

  (一)[条款废止]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财税〔2000〕31号)及闽地税政一〔2002〕5、6号通知规定精神,在严格划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基础上,对属于财税部门列举的行政事业性不征营业税的收费项目,一律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统一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取的属于应税行为的收费(包括财税部门未列举不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虽已列举不征税,但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或虽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但未列入免税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税务发票,一律按规定申报纳税。对(闽财综〔2002〕14号)通知中规定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各地应及时纳入征收管理。对由税务部门委托收费窗口(或收费局、收费中心)代征应纳税(费)的,必须进行双向申报(即纳税人同时向窗口和地税征管机关申报)。

  (二)[条款废止]企业所得税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6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7]75号)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条款废止]个人所得税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重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计税依据,对个人工资改由国库统一支付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职工个人支付的工资外各项补贴、津贴、奖金及实物和有价证券的折价收入,应当与国库统一支付的工资合并计算个人应税工资收入,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会组织及内部各职能部门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应当按月汇总到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条款废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按照《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属于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五)[条款废止]失业保险费

  按照《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所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是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人,缴费单位应该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并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四、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发生房屋出租(或自营)、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车船营运及转让房地产等现象逐步增多。各地要做好地方小税种的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将漏征漏管的税费纳入征管范围,加强管理,不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

  五、各地要对照税法有关规定组织调查或专项检查,全面摸清底子,确认征缴税费范围、具体对象。要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整的税费征缴档案资料,并及时将其纳入地税征管信息管理系统。

  六、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税收入应持地方税务登记证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严格使用税务发票。要加强发票领、用、存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外支付有关款项,也必须按规定索取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不得以白条或收款收据报销。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由于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同时要加强与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监察、金融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协税护税网络。清理、取消与税费政策相悖的规定。

  八、要加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税收知识、税收业务和社会保险知识的专项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纳税辅导和税法宣传解释工作,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依法缴纳税费意识,提高履行缴纳税费的能力,更好的承担相应缴纳税费的责任和义务,以充分体现税费的公正性。对于那些依仗职权,偷税、抗税或长期拖欠税费款者,应依法严惩,该曝光的曝光,该法办的法办,以净化征收环境,维护征纳秩序。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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