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市地税发[2004]10号 2004-01-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陕地税发[2003]2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我局所辖此业纳税人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的所得税征收率为3.3%。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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