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4]225号 2004-08-0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4]82号 )转发给你们 , 并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已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 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取消审批项目内容及纳税申报应附送资料在办税服务中心进行公告。在年度汇算期间,重点做好涉及取消审批项目企业的宣传、辅导、审核、评估和约谈工作, 对纳税申报可能存在问题的企业, 应将其纳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重点检查范围。 二、对取消审批项目中要求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的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提供取消审批项目附报资料目录清单(样式附后,各地自行印制使用), 由企业自行根据需要从办税服务中心领取, 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目录清单要求据此附送相关资料。 三、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 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产品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或者属于有关部门认定失误的, 应及时将情况报送省局, 由省局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复核纠正, 对取消认定资格的相应予以取消以后年度的税收优惠或补征以前年度的税款。 四、为做好衔接和防止出现混乱, 我省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在省局未统一规定前仍暂按主管地税机关原确定的期限办理。 五、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权限以及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权限的划分仍按闽地税政二[2000]21号和闽地税发[2004]204号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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