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公告[条款修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10号 2017-11-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税务机关名称已修订。
将1号公告第十一条: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凡是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如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等; 凡是没有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依次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两个及以上项目涉及分摊计算的,比照本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凡是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如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两个及以上项目涉及分摊计算的,比照本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清算完毕的项目不再调整,未清算完毕的项目一律按本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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