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7]1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29
摘要:各税务代开票单位在代开新版《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时,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4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7]19号            2007-01-29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建筑业发票》)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征收征管,对营业税等重点税源逐步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局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学习、认真安排,切实贯彻落实好相关管理措施。

  二、新版发票的管理

  在总局未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项目管理软件前,凡以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领购《重庆市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和《重庆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程序报经区县局征管科批准后,可暂时领取使用新版《不动产发票(自开)》或《建筑业发票(自开)》。除此之外,其他从事销售不动产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和2007年2月1日后新注册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领取使用新版《不动产发票(自开)》或《建筑业发票(自开)》,只能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新版《不动产发票(代开)》或《建筑业发票(代开)》。

  领取使用新版《不动产发票(自开)》或《建筑业发票(自开)》的纳税人和各税务代开票单位必须使用税务机关提供的统一开票软件开具发票。未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开具的新版发票,在管理系统没有开票信息资料,视为无效发票。对未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开具新版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处理,并取消自开票资格。

  三、严格代开票管理

  各税务代开票单位在代开新版《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时,要严格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4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做好旧版发票清理缴销

  按照《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新版《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启用后,原《重庆市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和《重庆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各区县局要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从2007年2月1日起,凡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无形资产收取款项时,使用《重庆市综合统一发票》。

  五、开票软件

  按照《通知》要求,《不动产发票》和《建筑业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开具。由于目前开票软件的开发和内部测试尚未完成,有关开票软件的具体事项待下一步明确。

  六、以前下发的文件中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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